问题 | 回迁房验收流程是怎样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回迁房验房流程有:
一、查看两书一表一数: 房屋质量保证书; 房屋使用说明书; 竣工验收备案表; 面积实测数据对照购房合同上的面积(自己可实测套内面积)。 二、不交费、不签字、先验房: 发现问题后更不能交费、签字。 应先修房,同时取证、为日后必要时举证(即通过录音机、摄像机或照相机调好日期记录证据)奠定基础,特别保存好自己留存、交房代表签字的验房问题备案单。 核查房屋总面积: 超出或减少百分之三以内的情况很普遍(多退少补,吃亏的是业主); 套内面积不变、公摊面积增加的情况更多(实得面积减少,吃亏的还是业主)。 三、房屋完好。 交接钥匙后签业主公约、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时,看好条款,不能放弃自己的权利。 四、交合理费用(物业管理费,应有市物价局批文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 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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