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宅基地使用证的变更条件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宅基地使用权有效转让,必需同时具备几个条件:
1、转让行为应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 2、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3、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4、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宅基地使用证办理户主变更手续一般需要准备原户主的变更申请、新户主的过户申请、双方签订的有关房屋赠与或者买卖协议、双方的户口本及身份证明、村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原户主持有的原土地证等,到所在地国土资源所申请变更登记。 5、注意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变更必须是与房屋的所有权一起进行,单独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存在转让行为。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二条 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二)依法继承的材料; (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 (五)其他必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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