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能否执行房产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被执行人仅拥有一处房产作为居所,在特定情况之下仍然具备可被强制执行的可能性。
然而,若该房产规模较大且价值较高,超过了被执行人与其所抚养家属维持基本生活所需之标准,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决定对其执行之后,采用交换或者支付五至八年房屋租金的方式,为被执行人提供更为适宜的居住空间。 然而,倘若该房产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唯一住所,那么通常情况下将无法进行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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