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有没有时效性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地产交易纠纷的诉讼时效应具体划分为以下三类情况进行区分处理:首先,一般的房地产交易纠纷诉讼时效设为三年,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对于诉讼时效的明确规定而来,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
然而,若法律另有特殊规定的,则应按照该特殊规定执行。 其次,针对特定类型的房地产交易纠纷,如延付、迟付或拒付租金等情况,诉讼时效设定为一年。 这是根据《民法典》第136条第三项的规定,即“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形下,诉讼时效为一年,超过此期限的,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 最后,对于最长期限的房地产交易纠纷诉讼时效,设定为二十年。 这是依据《民法典》第137条的规定,即“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 也就是说,如果权利人并不知晓或不应知晓自身的权利受到了侵害,那么他向人民法院寻求保护的请求也必须在二十年内提出,否则超过这个期限,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 综合以上分析,无论是一般诉讼时效还是特别诉讼时效,都是从权利人已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之日开始计算; 而最长诉讼时效则是从权利人的权利实际遭受侵害之日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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