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房住满30年后产权归属如何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持续居住超过了30年的公共房屋,其所有权依然归属于我们伟大的祖国。
公共房屋,亦称为公有住房,乃属国有住宅的范畴。 此房屋类型由我们的国家以及国有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注资兴建并予以销售推广。 在该房屋未予售出之时,其所有权(包括占有权、处理权、收益权等各种权利)皆为国家所持有。 居民租赁使用的公有住房,按照房改制度的相关策略,可分为两大类别,即: 可售的公有住房和非售的公有住房。 这两种类型的房屋均为使用权性质的房屋。 公有住房与私人住房之间存在如下显著差异: (一)、购买对象设定的差异 1.公有住房: 此类住房仅限于单位员工购入。 2.私人住房(通常称为普通住房): 对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士全面开放。 (二)、购屋条件设定的差异 1.公有住房: 须满足公有住房出售管理相关规定,并经县级以上房改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 2.私人住房(普通住房): 只要满足购房条件且具有充足资金,便可购得,限制条件相对较少。 (三)、产权性质的差异 1.公有住房: 公产房无特定产权人,其业主仅享有限制性的承租权,不具备转让权,故公产房并非随意售予任何购买者,更不能继承或就婚前财产达成公证。 2.私人住房(普通住房): 房产证及土地证应齐备无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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