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青岛业主租期未到被清退,租客如何应对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近期,关于山东省青岛市发生数起在租赁期限未满之时强行终止租房协议事件的新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在此,我们必须明确,作为房东,他们并无直接的权力将租客驱逐出房子,除非租赁合约已经提前结束或有其他特殊情况。 若是违反约定迫使租客离开,那么无疑这属于严重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租户在面临此种情况时,有权依法追究房东的违约责任并且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 当房东违背合同条款主动与租户解除租约时,倘若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那么租户完全可以选择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权,提起诉讼,让房东为自己的违约行为负上应有的代价。 更为重要的是,若在此过程中给租户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那么房东还需对之进行相应的赔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八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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