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青岛业主租期未到被清退,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如何理解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是租赁财产在租赁期间内若发生所有权变更,不应对租赁合同的有效性产生任何负面影响。
在此种特殊场景下,承租方拥有合法的租赁使用权,即可对任何人进行对抗,无论对方是否可能是出租人的所有权人。 当出租房屋面临买卖交易时,租赁合同的效力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新购入出租房屋者(也就是新的所有权人)应当尊重租赁房屋内承租人所享有的租赁使用权保持原样不变,换言之,除非承租人自己选择终止租赁合同,否则新的所有权人需要承担起取代原所有人的角色,重新成为新的出租人。 在出租人出售租赁物业的情况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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