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是否认可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的效力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为了确保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具有合法效力,这些合同务必达到以下种种标准和要求:
首先,所有参与订立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对其做出的意思表达保持真诚并且表示得当; 其次,每一个当事人必须具备从事此类繁琐事务的民事行为能力; 再者,整个房屋出租代理合同所阐述的内容不得违背任何现行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共道德伦理规范,这也是保证合同合法性以及有效性的必要保障; 最后,该份合同还需要严格遵守与该类别事项相关的法律规定;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一些法定条件也必须同时满足才能够被认定为生效的房屋出租代理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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