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所得税出租人应如何确定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作为个人所得税法律体系中的出租方,其义务便是与承租方签署租赁协议,并将相应房屋以租赁方式提供给承租方使用。
针对个人因住房需求而产生的租金费用,依据现行的税收政策,其实施主体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夫妻双方主要职业地点均处于同一座城市时,其居住性租金开销仅能有其中一方申请扣除。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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