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居住证自动续签的条件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上海市居住证自动续签所需满足的各项条件如下所述:
1.对于自有房产之人士,房屋租赁协议的有效期须不少于两年,且租金备案的有效期同样也应不低于两年; 同时,在过去六个月中,其社会保障金需要持续处于按时足额缴付的状态。 2.对于租赁住宅之居民,其居住地不得发生变更;同时,租赁协议的期限得不少于两周年,以及房屋租赁备案的有效期也应该在两年及以上; 另外在过去六个月里,其一直维持全额缴纳社会保障金的情况。 3.居于集体宿舍之人员,居住地址应当没有任何变动;换言之,租赁协议与房屋租赁备案的有效期必须至少达到或超过两年;并且在此期间,社会保险金也需保持正常缴付的情形。 4.受直系亲属托寄宿留居之人,居住地亦不得发生任何变动;接下来,租赁协议和房屋租赁备案的有效期必需要在两年或者以上; 最后,在过去的半年时间里,仍然需要保持正常的社会保险金缴纳状况。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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