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保留8年租金依据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法院坚决保障被执行人的最基本居住权益,若申请执行人能够依照当地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和其受抚养的家属提供适合居住的房屋,或是明确表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变现所得款项中扣除五至八年的租金支出,那么便有资格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唯一的居所。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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