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回出租房是要注意哪些问题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注意收回房屋的情形:(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5)公用住宅用户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达6个月以上的。(6)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此外,因为承租人的上述行为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五)拖欠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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