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定期租赁产生的情形有哪些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产生有三种情形: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明确期限;
二、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三、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区分的意义再与鼓励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否则任何一方均有任意的解除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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