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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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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权的主要内容

检察权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对国家的宪法、法制的统一、正确地执行进行监督的权力,是国家权力在社会生活中的体现。

检察权是检察机关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和引导的权力。

二、检察权的功能介绍

检察权伴随着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干预、制衡国家其他权力,特别是制约司法权、行政权的职能日趋显著。检察权在性质上属于法律监督权,这是因为:

一.从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来看,检察权是隶属于统一的国家最高权力,与行政权、司法权并列、独立的国家权力。

二.从检察权的内容来看,检察权本身具有监督法律实施的特点。

三.从检察权的宗旨来看,检察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三、检察权性质研究

1司法权

1、这种观点认为,检察权应归于司法权的范畴。主要是从现有国家体制加以论证,认为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一府两院”的权力架构下,检察权已经与行政权彻底分离。宪法已明确规定,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说明检察权与行政权之间并没有隶属关系。从司法权的含义上来理解,司法是司法机关依照司法程序就具体事实适用法律的活动,检察机关在整个诉讼活动中采取措施,做出决定,对具体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其行为特征和活动性质,也具有司法性质。此外,司法权的主要行使方式是诉讼,而检察机关是诉讼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应该视检察权为司法权的组成部分。虽然直到2010年为止理论界对于什么是司法权还没有形成完全统一的观点,但一般认为,狭义的司法权是指审判权。(本文暂不研究司法权的内涵和外延问题,在此所提到的“司法权”仅指狭义的司法权)本文认为,检察权不是狭义的司法权。一般认为,司法权都具有终极性、被动性和独立性的特点,然而,检察权并不同时具备这三个特点。

2行政权

2、这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的组织体制上具有行政特性。检察机关组织与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检察一体制”,即检察机关上下形成一个整体。其表现为:“阶层式建构”和上级的“指令权”,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上级检察官对下级检察官有指挥监督的“指令权”,而下级有服从义务,这种纵向位阶制和上下领导关系是典型的行政性关系。检察官所实施的包括犯罪侦查与检控的行为是一种为维护法律秩序所实施的积极而主动的行为,不是消极与被动的裁判行为,这具有行政特征。本文认为,检察权不是行政权。我们判断一个权力的属性,应依据其权力的来源与归属,权力设置的目的,与什么权力构成一个统一体,有什么独特的行为个性和功能等进行综合考量,而不是从某一方面来下定论。而且,一种行权原则并不具有说明其权力性质的功能。

3双重属性

3、这种观点认为,法律监督是检察权的本质属性,司法性和行政性是检察权兼有的属性。如果不确定、不确认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检察机关的发展可能就会偏失,这是方向性的错误;如果不承认检察机关具有行政性质,就无法确认当代世界所共有的“检察一体化”的体制;如果不承认检察机关具有一定司法性质,就不能引入检察官相对独立原则及有关的一系列制度。这种学说表达模糊,无法揭示检察权的本质属性。行政权和司法权各自具有十分鲜明的特点,检察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力,是法律监督权。因此不能说检察权既是行政权又是司法权,否则,最后就将导致“此亦彼,彼亦此”无法辨认出某一事物自身的特殊性的局面。

4四不像

4、这种观点认为,检察权既非司法权又非行政权,是独立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就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的行政性质和司法性质的有机结合共同构成了法律监督权特有的属性,使它既不同于行政权,又不同于司法权,而成为国家权力分类中一种独立的权力。法律监督权与检察权,是一个事物的两种命题。]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并将行政权、审判权与法律监督权分别赋予人民政府、法院和检察院行使。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享有的权力统称为检察权或法律监督权,是国家为确保法律能够统一正确实施而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独立而专门的权力。侦查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作为检察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实现手段统一和依附于检察权,从而使检察权呈现司法性或行政性的某些特征。本文赞成法律监督学说,即检察权应定位为法律监督权。

四、检察权的历史沿革

有学者认为,中国检察制度是根据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和前苏联列宁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思想,在继承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和解放区的检察工作的优良传统,发扬中国古代政治法律制度特别是御史监察制度的精华,吸收国外特别是苏联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建设的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而建立的。这一观点比较全面,但不无可资商榷与补充之处。

1古代监察制度

1、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虽然与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有一定相似之处,却无必然联系。古代监察制度承担检举犯罪、监督文武百官、审判犯罪和部分行政职权,与现代检察制度有一定相似之处,但御史制度的发展演变在清末被迫中止和断裂。20世纪初期的清末新政,仿1868年明治维新以后的日本在各级审判厅附设检事局,将现代西方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引入清末的中国。但中国古代将御史监察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中国古代的监察机关直接向国家的最高统治层(皇帝、君王、天子、君主)负责,不受地方行政(古代的行政包含行政和司法)长官干涉(当然这种独立是相对的);御史享有相对独立的地位、极大的权力和特殊保护等做法,在当前仍颇有借鉴意义。[3]

2前苏联检察制度

2、苏联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应当是中国检察制度最主要、最直接的渊源。新中国从开始建立检察制度的时候起,在宏观上把列宁关于法律监督(在原苏联被称为是一般监督)的理论作为检察院建设的指导思想,在微观上结合了中国的实际。彭真同志指出:“列宁在十月革命后,曾坚持检察机关的职权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院组织法运用列宁的这一指导思想。”苏联解体后,中国成为社会主义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中国的检察制度以其鲜明的社会主义特征,在世界各国检察制度中独树一帜。

3英美因素

3、90年代以来西风东渐,中国的检察制度受到国外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检察制度的一些影响。突出表现在诉讼模式的改革上:1979年《刑事诉讼法》为基础建构的刑事诉讼模式,具有典型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特征;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引进、吸收了诸多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模式的内容,形成了“混合型”诉讼模式,在实践中有向当事人主义发展的趋势。纯粹“当事人主义”和“等腰三角形”诉讼模式建立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制基础上,与中国原有的法律制度并不兼容。首先,中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官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而不能创设法律,因此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成为必要和可能;其次,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程序意义上的监督,与具有实体处分性的司法权没有冲突,尊重审判权不等于“司法至上”,有错不纠才是对司法权威最大的侵害;最后,中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是控方当事人,与法院一起承担惩治犯罪和维护社会公正的双重使命,与作为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律师也不构成对立的两极。

检察权相关词条

  • 检察委员会

    检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检察院进行科学民主决策的法定机构,是人民检察院的业务决策机构,是人民检察院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的一种组织形式。

  • 检察人员

    检察人员,是指检察机关的从业人员,包括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司法警察、书记员。

  • 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是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其主要职责是代表国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提起公诉和实施法律监督。

  •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对全国人大负责,必须向全国人大做年度工作报告。

  • 检察长

    各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人。

  • 检察院

    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检察监督原则

    检察监督原则是人民检察院在对生效裁判提出抗诉或对生效裁判、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提出检察建议的一种原则。

  • 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是一些国家和地区中设立的司法机构。各国检察院在国家机关中的隶属关系和职权并不完全相同。一般而言,检察院承担对贪腐案件的侦查及对公诉案件提起公诉(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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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7:2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