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交易费用怎么计算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买受方需承担费用有:
1、交易所服务税费: 根据成交价格的百分之零点五乘以比例征收; 2、契税:自1997年10月1号之前所购买的房产按成交金额的百分之六进行征收; 而在1997年10月1日至1999年8月1日之间购买的房产则按成交金额的百分之三进行征收(此时需要代为征收); 若在1999年8月1日之后购买则按成交金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进行征收; 3、书证费:每份证件收费10元; 4、验证费:每100平米的面积需支付10元,如果超过100平方米部分还将加收5元; 5、印花税:按照成交金额的千分之零点五乘以比例进行征收。 (二)出让方应支付多项税费分别包括: 1、个人所得税:如果出让的是持有五年且仅有的房产,需依据申报价格的百分之一进行征收; 若是未持有满五年,则依据申报价格和房产原价值的百分之二十进行征收; 2、营业税:如果出让的房屋已持有五年以上并且属于普通住宅则无需缴纳营业税; 但如果是非普通住宅需要按照差额百分之五点六进行征收; 若尚未达到五年期则全额按照百分之五点六进行征收; 3、交易所服务税费:按照成交价格的百分之零点五乘以比例进行收取。 特别注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申报成交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将依据评估价格进行计价并征收相应税费。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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