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名买房以什么证据认定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为确保借名买房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需要提供以下关键性的证据支持:
首先是清晰明确的借名买房协议签署; 其次,包括各当事人之间在商讨该事宜过程中的现场录音及其他相关的证人证言等。 此外,购房的所有程序手续以及付款的详细证明资料(如银行转账凭证、收据、付款记录、贷款偿还记录等),购房发票以及房产证书等书面文件也都是必不可少的证据材料。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付款证明不仅是出资的有力证明,更是借名人享有相关权益的坚实基础,因此务必妥善保管并保留这些出资证明。 最后,关于房屋的装修状况以及实际居住情况的证明等,同样是不可或缺的证据之一。 然而,借名买房行为本身存在着诸多潜在的风险,因此在进行此类操作时,应当特别关注以下几个重要环节,以便尽可能地降低可能出现的风险: 首先,务必要对欲购买的房屋性质有充分了解,包括其是否具备上市交易资格,以及借名购买是否会触犯国家的政策性规定,从而避免未来可能面临的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困境。 其次,建议双方签订书面协议,以确保协议内容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 第三,在商议和签订借名买房协议的过程中,务必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例如录音、聊天记录等。 第四,对于购房的所有程序手续,付款的详细证明资料,购房发票以及房产证书等书面文件,都应该妥善保管并保留。 最后,实际出资人和登记购房人应共同签订相应的房屋买卖合同,这样实际出资人便可以依据这份合同,要求登记购房人将所购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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