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探房怎么处理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延期交房无疑属于一种违约行为,并且应当承担起与之相符的违约责任。
至于实际操作过程中的细节,主要表现形式便是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自然而然地,对于违约责任这方面,如若合同已有清晰明确的规定,便应该严格遵循该约定; 若合同并未就违约责任做出详细说明,则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通过参考以下几个标准来确定违约金的数额或损失赔偿金额:若逾期交付使用房屋,则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进行计算。 除此之外,除了主张支付违约金外,当满足特定的法定条件时,购房者也有权选择解除购房合同。 根据相关规定,若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延迟支付购房款项,经过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义务,那么当事人便可以申请解除合同。 因此,在面临延期交房的情况时,购房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权衡利弊,选择是要求违约金赔偿还是解除购房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根据《民法典》第九十四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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