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形允许无条件退房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以下几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无条件地要求退房: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购房合同已经由法律程序确认为无效; (3)购房合同在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是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故意欺骗所导致; (4)购房人申请贷款而无法通过银行审批; (5)所购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大于合同中约定的面积,且偏差率超过了3%; (6)房屋的主体结构存在较严重的问题; (7)房屋质量对正常使用造成了严重阻碍和危害; (8)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授权擅自变更了规划设计方案; (9)购房时展示的户型图和实际交付的户型存在较大差距; (10)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时向购房者交房; (1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承诺的期限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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