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以孩子为产权人购房需经过哪些程序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夫妻双方共同购房过程中,若以其未成年的子女作为房屋所有权的主要持有者,则在此种情况下,购房人必须委托各自的监护人进行代办手续。
且在所有相关的文本材料中,应该注明子女的姓名,同时可以在“购买人”以及相应的签名处,按照规定填写子女的名讳。 此外,应确保在“法定代理人签字”一栏中,填写实际签名的监护人。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若欲通过银行进行房屋贷款事宜,则仅限未满成年年龄的子女之父母有权提出相关申请。 为了确保程序的合法性与严谨性,二人需分别办理以下两种公证书: 一种是针对监护权的法定证明文件,另一种则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承诺信函的公证文书。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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