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当事人依然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根据相关规定,当合同解除后,若违约方造成了对守约方的损失,应有责任进行相应的赔偿。 详述如下: 首先,合同所涉及的相关房产价值增值部分——这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抱持的期望,即希望透过合同的履行获取到相应利益,然而由于违约行为的发生,这个原本应得到的利益并未实现其预期效果,因此它具有未来性、期待性以及现实性的特点。 与此高度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对于已升值的部分,作为实际购买所有者的您,有权将其视为直接损失向出售方提出索赔。 其次,就举证责任而言,如果存在违约以及欺骗行为,那么您有权索回所有款项,并且可以要求最高金额为您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再加上相等于或超过您已支付购房款项数额的罚款性赔偿金,以及已支付购房款项的利息及由此引起的其他直接损失,即相当于双倍已支付购房款项、利息及损害赔偿金的总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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