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房屋买卖意向金能否退还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房屋销售意向金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获得退还。
所谓意向金,即购房者在表达其购买意愿之后,作为明确其购买意图所支付的预付款项。 它实际上属于附有条件的定金范畴,并且根据定金规则进行处理。 在购房者尚未将意向金转变为定金之前,他有权在任意时间选择收回意向金; 而在房地产开发商接受了购房者的意向金并签署协议之际,该意向金将会自动转化为定金性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