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共租赁住房的土地性质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公共住房分为公有权限拥有的房产以及个人已经购买的公有房产两大类。
它们所涉及到的土地属性方面,具体如下所述: 首先,对于公有产权房来说,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免费划拨分配至相关单位进行使用,而土地使用权证明则由整个地块的总证书构成,且它是储存在单位内部的。 其次,个人产权已购公房与之不同,此种类型的房产是由原先的产权单位遵循房改政策,并要求员工以成本价格购买所得,因此,在他们的房产证上,房屋产权性质被标注为成本价住宅(或者标准价、优惠价)。 然而,由于他们并没有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所以土地属性仍然与第一种情况相同。 最后,当个人已购公房再次进入市场进行交易(或者在补缴土地出让金之后),其权属性质将转变为商品房,在此过程中,该房屋所占据的土地属性也会随之变为出让性质。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证并不会单独发放。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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