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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房产证在哪个部门
分类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解答
律师解析:
如您有意办理房产与土地的相关事务时,建议首先咨询关联部门,即房产管理局及土地管理局,以获取更加详细的处理指南。以下是处理此类事项的具体步骤:
(1)在房产交易完成后一个月之内,买卖双方需共同手持房屋购买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证件前往当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房产转让登记手续。此环节所需携带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簿、《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文件和资料。
(2)当交易所向买卖双方发出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之后,双方应各自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印章等物品,并在缴纳相应的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即可正式办理过户手续。在此过程中,交易所将向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要求买卖双方共同参与房产证的办理工作。若买卖双方或其中一方由于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则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相关事宜。
(3)在顺利完成房产买卖过户手续之后,买方应持有房地产交易所颁发的房产卖契,于三个月内前往房屋所在地区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提交登记申请。办理申请所需的证件和资料主要包括:卖方所拥有的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等。
(4)经过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严格审查验证之后,买方便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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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1:4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