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吉林省内住房公积金可以异地买房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住房公积金允许职工在异地进行购房活动。
依据现行的公积金提取规定,符合特定条件的职工,在置备于当地区域之外且已经取得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具备使用自己以及其配偶的公积金的权利。因此,公积金在全国各地均可用于住宅购置。 首先,关于利用公积金购置房屋所需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按照规定践行购买意图以供自住; 第二,就职期间计算的缴存公积金时间必须符合当地有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标准; 第三,具备该地购房的合法资质; 第四,按照当地规定应达到的其他必要条件,如户籍手续等。 其次,若要申请提取公积金兑现购房款项,则需准备以下文件材料: 1、购销合同; 2、购房发票; 3、房产证书; 4、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附上公司公函作为附件; 5、居民身份证; 6、记录有公积金转入的银行帐户号码。总而言之,如果置办的是社区外部的自住性住宅,将需要提供相关的工作证明以及户口登记凭证。 此外,如果身为公积金提取人,应当同步注销其在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信息。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用途会导致在提取过程中所需提交的材料有所差别。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 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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