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济适用房买卖新规定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经济适用房买卖新规定是: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税凭证或所有权证满5年的,可以上市交易,交易应当按照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时不再提供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开具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