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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激励费用的合法性和税务问题如何处理
分类 公司经营-股权
解答
律师解析:
若某位个人在税收计算的年度之内,多次(特指两次或两次以上)获得诸如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以及限制性股票等类型的收益,如该状况包括多次获取同一性质的股权激励形式的收益,又或者是同时具备了多种股权激励形式的收益,那么上市公司应当将这名个人的税收年度内每次取得的股权激励所产生的收益进行汇计。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凡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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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 19:5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