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应如何分配 |
分类 | 公司经营-股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进行离婚诉讼时,针对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配问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与程序规定:
首先,如果双方当事人中某一方并非该公司的原始或普通股东,并且经过其他公司股东人数之中过半数同意,并且所有股东均明确表示自身将不再享有对以上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则前述非股东的一方有权依法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公司股权; 其次,若存在其他股东对此项股权转让持有异议,或者选择行使优先购买权,那么代理此项股权出售事务的中介机构和各方应协助对本次股权转让获得的所有收益进行公正合理的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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