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公司能否拥有除母公司外的其他股东 |
分类 | 公司经营-股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原则上讲,分公司通常并不具备拥有股东的资格。
考虑到公司需为股东所能获取的利益以及股东享有的权利负责,此举被视为一种设立附加义务的行为。 分公司固然能够凭借自身之名参与各项民事活动,然而作为非法人组织,它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因此须由总公司负责履行其全部的民事责任。 正因为如此,分公司无法为股东的收益和权利提供保障,故实际中根本无法让股东加入其中。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分公司乃是指在经营业务、财务资金、人力资源等领域受到总公司严格监督和管控的分支机构,尽管可能在法律层面及经济层面都缺乏一定程度的独立性,不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充其量不过是总公司的附属单位而已。 值得注意的是,分公司连自己专属的名字、章程均不配备,没有自己独自的财产所有权,而是依赖于总公司的资产,用于承担分公司债务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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