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挂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
分类 | 公司经营-股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表决过程中,挂名股东并未出席会议,而显名股东则亲自参会并通过相关决议;
二、在分配利润这方面,挂名股东并不享受分红权,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他们可能会收取一定数额的“名义费用”。 相反,显名股东则有权参与到公司的利润分享之中; 三、关于挂名股东,他们没有实际做出任何出资贡献,这样的挂名行为往往是为了规避当前法律法规中所禁止的事项。 相比较之下,显名股东具有真实可查的出资记录,尽管他们可能与隐名股东签订了相关协议,但这并不影响显名股东的合法地位; 四、在变更股权这个问题上,挂名股东的退出程序较为复杂,因为他们实际上并未进行过出资,因此一旦提出退股请求,除了遵循公司法中的基本原则以及公司章程中的特别规定之外,即便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被列入股东名册,如果无法提交相应的实际出资证明,那么当公司或其他股东进行反驳时,法庭将难以予以支持。 相比之下,显名股东无论从形式层面还是实质层面来看,都拥有与其他股东相同的转股或退股权利(除非已有额外规定)。 五、针对挂名股东,从法律角度来看,目前仍缺乏专门的定义,这种情况使得他们在面临纠纷时,很难获得有效的权益保护,从而陷入不利的境地。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显名股东虽然同样未在法律文件中得到明确体现,但是在实践中,已经在积极探索适宜的解决方式。 随着《公司法解释三》的正式发布,已经为显名股东在实际业务运营中遇到纠纷时,提供了可行的解决方案。 此外,我们相信在未来的公司法修订版中,会对此问题给予更加全面且完善的规范。
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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