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挂名自然人股东风险有哪些 |
分类 | 公司经营-股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挂名股东可分为两类,第一种为纯属被动情况下被他人利用名义进行注册的股东;另一种则是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约定挂名的股东。
然而,无论哪种情况下的挂名股东,都会面临着一定程度的法律责任及牵涉到的风险。 就被动挂名的股东而言,若其本身未能实际投入资金至公司运营中,那么该成员便无法依据其所认缴的资本份额,获得公司应该赋予的各种权益,如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出售或转移股权、分享利润等典型股东权益。 当公司陷入财务困境乃至资不抵债时,由于其已公开确认的股东身份,这些挂名股东有可能需要在其认缴的资金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 至于主动选择挂名的股东,倘若他们未能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可能会面临丧失现有股东资格的潜在威胁。 同时,在股权转让生效之后,如果相关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那么他们对公司贡献的股东资格必定会得到确认。 尽管工商登记乃是国家对各类企业法人进行行政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并且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但这并不会影响到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 在此背景之下,法律对待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问题显得较为严苛,它不会予以直接保障,但是那些已经履行了相关支付对价义务的受让方,其股东资格将会得到法律的有力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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