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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确认方式是怎样分类
分类 公司经营-股权
解答
律师解析:
股权确认方式分类如下:
(一)根据诉讼意图进行的分类:
1、善意之诉。
这种情况是指原告按照取得股权的意思表示主张股权,而被告则列出种种理由反对。
例如公司为榨取原告的资金,表面上作出吸收原告为股东的意思表示,而实际上故意不为原告完善股东手续,不承认原告的股东身份。
再如公司债权人起诉出资不足的股东,而股东以种种理由否认自己的股东身份。
2、恶意之诉。
是指原告通过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自己或其他人的股东身份,以获取非法利益或者逃避债务。
如:
挂名股东在发现公司利润丰厚时,而主张股东身份。
(二)根据法律关系进行分类:
1、内部关系的股权确认之诉,内部关系包括:
挂名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
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
在内部关系中确认股权,应当坚持民法上的真实意思主义,探究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并依据该意思对股权进行判断。
2、外部关系的股权确认之诉。
外部关系包括:
第一,因公司的债务引起的公司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关系。
第二,因增资扩股引起的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相对于公司与旧股东或者与发起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新股东是第三人。
在外部法律关系中确认股权,应当坚持商法的表示主义,根据工商登记等对外材料确认股权。
(三)根据原告的类型进行分类:
1、股东提出的确认之诉股东提出确权之诉时,适格的被告应当是公司。
2、公司提出的确认之诉。
公司对股东提出确权之诉通常都是在其他诉讼中附带的提出,作为其他诉讼的前提。
对于公司单独对股东提出的股权确认之诉,必须保持警惕,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诉讼达到其他非法目的。
3、公司债权人对股东提出的确权之诉。
当公司对债权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如果公司的股东没有出资或者出资不足时,则债权人有权对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公司承担清偿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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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