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无记名股票转让 |
分类 | 公司经营-股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无记名股票,其股票上不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也没有关于无记名股票股东有关情况的记载。
实践中,无记名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利的行使,以持有该无记名股票为要件,即谁持有该股票,谁就是公司股东,就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正是基于无记名股票的这一特点,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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