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强制解散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解散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强制性解散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公司需遵从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令进行解散。此类情形主要包括:
(1)主管机关做出决定。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而言,如果其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做出了解散的裁定,则该国有独资公司必须立即进行解散。 (2)受到责令关闭的处罚。当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时,公司也需要进行解散。 (3)营业执照被吊销。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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