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能否代替法定代表人注销公司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解散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公司注销是指公司宣告破产,被其他公司收购,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续,或者公司内部解散时,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
公司注销有两个原因: 内部和外部。 内部原因,如公司管理不善,外部原因,如公司被撤销、撤销等。 ,具体包括: (1)股东或股东大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 (2)公司依法宣告破产;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续; (4)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解散原因; (5)公司因合并而分立解散; (6)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 (7)公司被撤销或撤销后被撤销。 此外,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外部职务行为是法人行为,后果由法人承担,但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债务不属于职务行为,后果不由法人承担。 因此,法定代表人有私人债务不是公司解散的法定原因,不得随意注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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