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认定小微企业的三个条件 |
分类 | 公司经营-工商税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小微企业领域的分类标准主要涵盖以下三大方面内容:
首先,根据资产总额的规模进行衡量,其中,对于工厂以及其他生产型企业来说,其资产总量不得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而其他种类的企业则稍低,不得超过1000万元; 其次,员工数量也是评估企业规模的重要参数,对于工厂及其它生产型企业而言,其员工总数不宜超过100人,而各种服务型企业的员工数量上限为80人; 最后,税收指标亦成为检验企业规模的指标之一,换言之,无论何种类型的企业,只需满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这一条件即可入围小微企业范畴。 详细而言,对于工厂等生产型企业来说,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若未超出100万元,员工数量也未大于100人,且资产总量不超过3000万元,即表示该企业符合小微企业的定义;而各类服务业性质企业,如餐饮娱乐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同样不宜超过100万元,员工人数不超过80人,且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亦属于小微企业范畴。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一千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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