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逃逸商业保险赔不赔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时,保险公司通常只会按照交强险的标准来支付赔偿款,而不会对商业险进行任何补偿。
首先,就交强险部分而言,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将肇事逃逸纳入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绝承担责任的免责事项之中。当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选择逃逸,只要该机动车已经参加了强制保险,那么保险公司就必须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予相应的赔偿。尽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明确规定,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相关费用,但这显然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而设立的制度。只有在肇事者逃逸并且无法确定肇事车辆投保公司的情况下,才会适用这项规定。因此,从这条规定中我们并不能得出保险公司在此种情况下享有免赔权的结论。 其次,关于商业险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交通肇事逃逸的影响仅限于事故发生之后,投保人只需对逃逸行为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如果保险人以肇事逃逸作为免除自身全部赔偿责任的理由,这无疑违反了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保险人不得依据此条款免除自身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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