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全责什么原因保险不赔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当肇事方与其家属之间发生碰撞并导致人员伤亡时,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
2.在新车尚未获得正式牌照或临时牌照期间内,因事故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车辆在维修保养过程中出现意外事故而引发的经济损失,同样也不在理赔范围之内。 4.对于未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及时进行年度检验或者未能顺利通过年检的车辆,若在此期间发生事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同样不会予以理赔。 5.在收费性质的停车场内丢失车辆,保险公司同样不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若被保险人自愿放弃对第三方责任人的追偿权利,那么保险公司也将对此类情况不予理赔。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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