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在什么时候拒赔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在机动车损失保险中,若应由第三者负有赔偿责任却未能寻获第三者;
2.由于违背安全载货规定所导致的额外费用; 3.当被保险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自行协商方式对待交通事故时,却无法证明事故成因的情况; 4.在投保时指定了驾驶人员,然而保险事故实际发生时却是非指定驾驶人员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5.在投保时约定了行驶区域,但保险事故却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之外所引发的额外费用; 6.由于在保险期限内发生多次保险赔偿所导致的额外费用。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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