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赔不赔损失费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以下为您详细解释关于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失费用之赔偿问题:若您已购买交强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且在本次事故中承担相应责任,那么首先应当从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额度内支付相关的伤残赔偿金。特别要注意的是,若事故发生于2008年2月1日后,根据规定,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额度将调整至11万元,在此情况下,若该赔偿额度仍有剩余,便可以用于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费用。然而,若事故发生在2008年2月1日前,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额度仅为5万元,即使有剩余,也无法用于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费用。
当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额度不足以覆盖除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外的其他费用时,剩余部分将由您所投保的商业三者险进行赔偿;而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部分,只有在您投保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条款后,才能够在商业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条款项下获得赔偿。但是请注意,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条款存在着15%的绝对免赔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财产损失的范围】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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