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强和第三者保险区别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和强制性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简称“交强险”),它们之间存在如下几方面明显的差异:
首先,这两种保险在强制性方面有所不同。前者即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并不具备强制性的特征,属于完全依照市场规律和客户需求建立起的商业性质的保障机制;然而后者——交强险却具有强制性,规定凡持有有效行驶执照的车辆所有者均需缴纳此项保险,并且保险机构亦须对其进行承保,不能拒绝。 其次,两种保险在赔偿原则上也存在显著差异。具体而言,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往往需要依靠过错责任判定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而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则是基于无过错的原则予以确认,而非严格遵守保险合同条款,主要依据相关法规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相关责任限额内的赔偿。 最后,在赔偿范围方面,尽管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在赔偿范围中有诸多免责条款,但是交强险除了因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失外,几乎涵盖所有类型的驾驶事故,而且无免赔率的相关规定,呈现出更为广泛且宽容的保障力度。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