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警认定责任后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般来说,应及时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通报,既可以通过电话形式报案,亦可亲自前往保险公司进行实地报案。
保险公司将积极参与到现场勘验过程中,对事故车辆进行必要的定损。待交通警察赶到事发现场后,首要任务是抢救伤者,其次便是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对于未逃逸且无需检验鉴定的交通事故,且被保险人若对定损清单无异议,便可签字生效,该签字将成为保险公司理赔的重要依据。倘若对清单存保险公司应便可开始领回赔偿权益。 然而,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向被保险人出示证据清单并进行签字确认及加盖公章。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还会出具拒绝理赔通知书。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同样有权向保险公司所在地或者被保险车辆登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综上所述,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流程大致如此,需要注意的细节亦格外繁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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