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损害赔偿可以和继续履行并存吗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损害赔偿和继续履行在特定情形下能够并存,下面来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层面 我国《民法典》有明确的相关规定。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一方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虽然履行了但不符合约定要求时,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在采取了履行义务或者补救措施之后,对方仍然存在其他方面的损失,那么违约方应当对这些损失进行赔偿。 这一规定为损害赔偿和继续履行的并存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旨在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保障。 二、适用情形分析 在实际的合同履行中,当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并给另一方带来损失时,即便通过继续履行合同能够实现原本的合同目的,受损方对于已经产生的损失依然有权要求违约方给予赔偿。 例如在买卖交易中,卖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出现了延迟交货的情况。 尽管最终卖方完成了交货义务,也就是实现了继续履行合同这一要求,但是由于延迟交货,买方的生产计划被打乱,出现了生产停滞的状况,进而产生了额外的经济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完全有权利要求卖方对因其延迟交货所造成的生产停滞损失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只要符合法定的情形,受损方是可以同时主张损害赔偿和继续履行的,这样能够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交货时间。小李延迟交货,虽最终完成交货实现继续履行,但小朱因延迟交货生产计划打乱、生产停滞产生经济损失。小朱要求小李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赔偿损失,小李认为履行了交货就不应赔偿,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法律依据看,《民法典》规定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采取履行义务或补救措施后对方仍有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小李延迟交货虽完成交货但给小朱造成损失,应赔偿。 2、从适用情形分析,此案件中,小李违约导致小朱损失,即便继续履行合同,小朱对于已产生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小朱同时主张损害赔偿和继续履行符合法定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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