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前赠予财产有哪些情况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生前赠予财产主要涉及以下几种常见情况:
一、普通赠与 普通赠与是较为常见的一种形式。 赠与人往往基于亲情、友情等深厚的情感纽带,心甘情愿地将自己名下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在知晓赠与人的意愿后,表示愿意接受这份赠予。 这种赠予通常不附带其他特殊条件,纯粹是基于情感的一种财产转移方式。 二、附条件赠与 附条件赠与是指在赠与行为发生时,会附加特定的条件。 只有当受赠人满足了这些预先设定的条件,赠与行为才会正式生效。 比如,赠与人想要帮助受赠人开展创业活动,于是赠与一笔资金,但明确规定受赠人要在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开展特定的业务。 这是为了确保赠予的财产能够按照赠与人的期望被合理使用。 三、附义务赠与 赠与人在进行财产赠予时,会要求受赠人承担一定的义务。 如果受赠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此次赠与。 这种赠予方式旨在让受赠人在获得财产的同时,也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四、公益赠与 公益赠与是为了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而进行的赠予行为。 赠与人会向慈善机构、教育机构等捐赠自己的财产。 这种赠予具有显著的社会公益性质,能够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贡献力量。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欲将自己的房产赠予小胡,起初说是普通赠与,后又表示若小胡一年内开一家特定类型的店铺(附条件赠与),且要负责照顾自己生病的朋友小丽(附义务赠与),小胡表示同意。小朱去世后,小胡未按要求开店,引发争议,其能否获得房产成焦点。 案情分析: 1、从普通赠与角度看,小朱后来附加条件,已非单纯普通赠与,不能仅按普通赠与认定小胡可获房产。 2、对于附条件赠与,小胡未在一年内开展特定业务,不满足生效条件,赠与行为不应生效。 3、因小胡未履行附义务赠与中照顾小丽的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4、此案件不涉及公益赠与,综合看小胡难以获得该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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