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续履行与赔偿损失能否并存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继续履行与赔偿损失是可以并存的,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
一、法律依据层面 我国《民法典》在合同编中有明确规定,当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事先约定的时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这些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等。 这意味着从法律层面看,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都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它们之间并不存在相互排斥的关系。 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全面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严肃性。 二、适用情形方面 在实际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往往会给对方带来一定的损失。 即便后来卖方继续履行了交货的合同义务,但是对于买方此前因为延迟交货而额外支出的仓储费用等损失,卖方依然应当进行赔偿。 因为这些损失是由于卖方的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 三、目的不同角度 继续履行的主要目的是让合同恢复到正常的履行状态,就好像违约行为没有发生过一样,保障合同能够按照约定顺利完成。 而赔偿损失则侧重于对守约方因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各种损失进行弥补。 这两种方式功能各异,共同作用,从而更加全面地保障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但小李延迟交货,小朱为此支出额外仓储费用。小朱要求小李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仓储费用损失,小李认为继续履行就不应再赔偿损失,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法律依据层面看,依据《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一方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与赔偿损失都是责任承担方式,二者并不排斥,小李应承担相应责任。 2、从适用情形方面讲,小李延迟交货导致小朱有仓储费用损失,即便后续继续履行交货义务,对于小朱已产生的损失,小李也应当予以赔偿。 3、从目的不同角度看,继续履行是让合同恢复正常状态,赔偿损失是弥补小朱遭受的损失,二者功能不同,应共同保障小朱权益。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