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认定无权代理中的善意相对人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善意相对人,指的是在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的过程中,自身既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对方是无权代理的这一类人。
在对善意相对人进行认定时,主要需考虑以下两个关键要点:其一,相对人确实对行为人无权代理这一情况并不知晓。 就像在实际交易场景中,相对人在进行交易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他们通过各种方式去了解交易对象的资质和权限等情况,然而却没有察觉到行为人实际上是没有代理权的。 比如说,行为人手持着加盖了公司公章的合同等相关文件,从这些表面迹象来看,相对人有充分的理由去相信行为人是拥有代理权的。 其二,相对人也不应当知晓行为人无权代理。 这意味着相对人是处于一种正常的交易状态之下,他们依据一般的商业认知和日常经验,是无法判断出行为人是无权代理的。 倘若相对人明明知道或者是因为自身重大过失而没有察觉到行为人无权代理,那么就不能将其认定为善意相对人。 案情回顾: 小朱持有加盖某公司公章的合同与小李签订协议,小朱实际为无权代理,但小李并不知情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后公司发现,拒绝承认该协议,小李主张自己为善意相对人,小胡作为公司代表不同意,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李在签订协议时,不知小朱无权代理,且通过小朱持有的盖章合同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这符合善意相对人认定要点中对行为人无权代理不知情的条件。 2、小李处于正常交易状态,依据一般商业认知和日常经验无法判断小朱无权代理,也不应知晓小朱无权代理,从这一角度看也符合善意相对人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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