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是什么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我们可以罗列如下几类典型情况:
首先,若出现官方定义的“不可控力”使原订的合同目的无法达成; 其次,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期之前,如果当事人中的一方已经明确表示或通过自身行动展示出其不会履行主要责任义务; 再次,如果当事人一方未能及时履行主要责任义务,即使经过催促提醒,仍然未能在合情合理的期限内弥补这一过失; 接着,当当事人一方由于迟误履行债务或者产生其它形式的违约行为而导致不能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 最后,除了以上列举的情况以外,如果发生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其它情形也会构成合同解除的理由。 综上所述,这些严重影响合同正常运行、甚至阻碍合同目标达成的境况,都属于可以理解为法定解除事由的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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