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信托涉税纠纷的管辖法院之问题,可依据合同纠纷的一般规则予以确定。
若在信托合同中有明确的关于履行地点的约定,则应以该约定的履行地点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
反之,若合同中并未就履行地点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则需根据争议标的物的特性进行判断。
例如,若争议涉及到支付货币的事项,则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视为合同履行地;
若涉及不动产的交付,则不动产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
而对于其他类型的争议标的,则应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准。
此外,若合同属于即时结清性质,则交易行为发生地亦可视为合同履行地。
然而,若信托合同尚未实际履行,且当事人双方的住所地均非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此时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因此,针对信托涉税纠纷的管辖法院问题,应根据具体案情,参照上述法律规定加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