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何区别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之间存在诸多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否适用的问题。 我们知道,仅在双务合同情形下,才存在合同履行抗辩权。 而单务合同则并不适用此项规则。 2.在风险负担层面,二者具有明显的区分点。 在双务合同中,一旦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陷入合同无法履行之窘境,那么他所承受的相应合同义务应当予以免除。 同时,他所拥有的合同权利也理应随之消亡。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该一方当事人已经不再肩负任何合同义务,因此自然也就没有资格向对方施加压力以寻求履行; 反观单务合同的场景,这类由双方共同承担的风险不复存在。 3.针对非违约方因一方原因所引发的合同无法履行之状况,二者的处理方式亦有所不同。 在双务合同环境下,倘若订约一方已成功履行了本应由对方负责之合同义务,此时便可行使权力要求违约一方照常履约或者承担起其他形式的违约责任。 若条件允许,甚至还可以选择解除该项合约; 当守约方决定行使这项权利时,不需要承担其他的法律责任。 但是单务合同并不产生上述特定的法律效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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