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于仓储合同框架下,保管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首先是提供凭证的责任,即除非另有交易惯例否则无论何时,当寄存人将物品交付至保管方后,保管方都应该立即出具相应的保管凭证。
其次,妥善管理和保存所接受储存物品的义务。
保管方不得将受托保管物品任意委托他人进行保管,除非双方当事人之前已达成了另外的协议。
如果保管方因未按照前述规定擅自转委托他人保管,造成储物损失的话,需对由此产生的相应赔偿责任负责。
接下来,禁止转交给他人保管的义务,这一点不仅适用于货物本身,也同样包括涉及到货物储存场所或方式的协商。
当没有出现急迫的情况或者为了保护寄存人的利益时,保管方不能私自改变储物的储存地点或者储存方式。
最后且最为重要的一项,就是禁止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此类物品的义务,除非此前已经得到寄存人和保管方之间的明确约定并且获得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