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附条件合同对条件有哪些基本要求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自愿性的合同,即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约定并达成协议,其中包含了某些具体且必须满足的标准,例如权利义务关系及一系列特定条件等内容的合同。
这种类型的合同中,根据相应的标准是否能够满足预定要求,将会影响到合同效力的产生或者消除。 对于这样的合同我们称之为“附条件的合同”。 关于附条件合同的条件,应该具备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首先,这个条件必须是在未来某个时间段内发生的事实; 也就是说,这样的条件并未实际存在于现实生活之中,而是纳入到了对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性的思考范围之内,既有可能成为现实,同时也有可能无法变成现实,因此,条件具备不确定性特点。 其次,设定条件的因素必须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非法定模式。 也就是说,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合同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之后选择出来的,这也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而非由法律直接规定。 最后,这一条件还必须是合法的。 当事人不能够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共秩序,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事项作为合同的附加条件。 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所附加的条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该项民事行为则视为无效。 另外,附加的条件不应与合同的核心内容相违背。 附条件合同的主要特征包括: 第一,该条件必须是在未来才会发生的; 第二,该条件必须是相对未知的; 第三,该条件必须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非法定; 第四,该条件必须是合法的; 第五,该条件不能与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所冲突。 比如像“若将此房屋出售给了丙方,则将其出租给你”这样的表述就体现出了附条件合同的特殊性质。 关于附条件合同的生效和解除的核心要素大致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生效条件(亦可称为延缓条件)是对合同效力发出限令的关键要素; 其次,解除条件(俗称消灭条件)则是决定合同效力能否结束的关键因素。 此外还有附条件合同的肯定条件,这是指将某种客观事实纳入附带条件的内容范畴之中,因此又被称作正向条件。 在这类情况下,条件的完成取决于客观事实是否发生,只有当期限中的事实得以实现时,条件才算完成,反之,如条件未能得到满足,则视为条件未完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 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 款。 采用格式条 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 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 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 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 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 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 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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